1.凡疑难病例或涉及其他专科疾病需要会诊者可申请会诊。
2.会诊分为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院内会诊、院际间会诊。 3.急诊会诊由邀请科室医师提出,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急诊会诊被邀请医师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不得拖延。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4.科内会诊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由经治医生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负责召集,本科医务人员参加。
5.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治医生以上人员提出并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48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可以自行活动的患者,可由邀请科室的医护人员陪同到应邀科室会诊。
6.院内会诊:凡需三个以上专科共同诊断与制定治疗方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可申请院内会诊。院内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务科同意或由医务科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科,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务科长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7.院际间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批准,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经医务科与他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由医院派车,申请科室派人乘车前往迎请。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夜间需请他院会诊时,由总值班行使医务科职责。
他院及有关单位邀请本院医师会诊时,须凭介绍信和邀请函到医务科办理手续,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科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被邀科主任凭会诊通知单指定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特殊情况高年资主治医师也可以应邀会诊。去外地会诊如超过两日,返院后要到医务科报到。夜间他院请本院医师会诊时,由总值班行使医务科职责,并于第二天通知医务科。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8.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9.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11.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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