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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和年终销售提成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09-05 来源:保捱科技网


年终奖金和年终销售提成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个人作为单位雇员,根据销售业绩而获得的年终销售提成,也属于一次性取得的年终奖金,按上述方法计税。

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区分

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明确指出,若个人提供的是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是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若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则适用“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公司的非正式员工,应视其是否与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来确定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企业发放的各类补贴是否应纳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多种形式。纳税人每月从雇佣单位领取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出差补贴,也属于应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是否全部缴纳给税务部门

按照税法规定,一切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代扣税款,并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将代扣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凡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是违反税法的行为,此类单位或者个人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每年我局下属的各征收分局、检查分局均要对各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迄今为止,极少发现有单位代扣了税款却私自占用而未将代扣的税款缴入国库的情形。

中国居民任职、受雇于外国公司

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纳税

中国居民因任职、受雇于外国的公司(在国内尚无办事机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填开完税凭证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

多缴的税款能否退税的问题

对于多缴的税款,在2001年5月1日前适用原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2001年5月1日后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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