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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

2021-03-14 来源:保捱科技网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责任书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状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本单位特订立责任状如下: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三、完善并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整齐排放,不超量存储,不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等违规作业。

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对大风、雨雪等恶劣性天气给烟花爆竹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五、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24小时坚守值班,主要负

责人24小时开机,确保信息畅通。

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增加科技投入,安装监控装置,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七、严格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做到员工持证上岗。

八、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九、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此责任状一式四份,企业自存一份,县市区安监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上报市安监局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本单位监督电话:

年 月 日

2、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汇报

网上应该有不少。第一段写写公司简介,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有没有发生事故等等。第二段可以写写经验做法,比如领导重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第三段写存

在问题,第四段写今后打算。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什么?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及具体要求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按照职工人数1:100的比率,且不少于2名进行配备),配备兼职安全员(按照职工人数5:100的比率进行配备)。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落实下列职责:1.在年初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2.每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企业每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少于20学时,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3.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人员和考核情况;4.一般从业人员经企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5.建立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确定特种作业上岗审批责任人。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台帐,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复)训;6.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7.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需进行专门培训。8.企业在每年3月和9月企业将清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员姓名、特种作业操作证号、清查需送培人员名单、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承诺等资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安监站。

3、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内部安全检查整改)制度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1.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安全)厂长、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车间、生产线)主任等各层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检查内容、检查频次及考核标准;2.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安全)厂长、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车间、生产线)主任等各层级内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记录台账,并如实记录;3.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安全)厂长、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车间、生产线)主任等各层级对下一级内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督查落实、对其检查记录台账进行审查和建立奖惩机制进行考核;4.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台帐;5、每周向从业人员公开通报企业违章违规及其处理情况。

4、制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规定: 1.年初组织制定和修订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按计划组织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学习和现场演练,使员工了解、掌握有关应急处理措施。

5、建立和落实原材料、药物(含余废药物)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1.建立或落实黑火药、亮珠、引火线、易制爆(毒)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及台账,做到台账与实际相符;2.按规定销毁处置余废药物并如实记载。

4、谁知道烟花爆竹安全零售责任制内容

关于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认真做好南京城区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现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及市禁放办有关要求,就2010年春节期间主城区烟花爆竹临时许可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临时销售许可范围

鼓楼、白下、玄武、秦淮、下关、建邺(不含江心洲)共六城区。

二、零售网点布设要求

1.下列地点或区域及周边30米范围内,禁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油气罐、站、化工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学校周边在学生放假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布设);

(6)公园、风景区共旅游景点;

(7)新街口、湖南路、夫子庙等商贸及人流物流集中区;中山路、中山东路、中央路、汉中路等景观风貌区。

2.饭店、旅社、地下商店、集贸市场等场所内,写字楼、居民楼等非邻街一楼门面以及其他动火毗邻场所严禁销售烟花爆竹。

3.为方便群众就近购买到合法合格的烟花爆竹,减少途中携带危险,2010年将适当增加零售经营网点,并在坚持“一点一证”的前提下,允许法人单位易地布点和一店多点。

三、《许可证》申报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月10日止。

四、《许可证》申报受理单位

具备销售烟花爆竹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安监局申报。

五、零售经营应当具备的安全许可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2.商场、超市、卖场等法人单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伍万元;其他经营单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贰万元;

3.室内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在地面一楼的相对封闭空间,并有单独门面或出口对外,避开人员出入口和密集区;室外销售烟花爆竹(仅限商场、超市、卖场等有空旷场地的法人单位),必须经市容部门同意,避开人员密集区,选择比较空旷的安全场地,用轻质不燃材料搭建相对封闭的销售临时营业用房(统一建设图纸,图纸由市、区安监部门提供),实行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销售结束后立即拆除;

4.备售商品必须存放在与销售点相互隔离的密闭物体或场所内,并与销售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实行防火分隔,杜绝火源;

5.拟用玻璃封闭的门、窗、橱窗选用防爆型材料或加贴透明防爆膜;

6.实行专店专人销售。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0米范围内原则上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场所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备售仓库;

7.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一证多点”销售,严禁摆摊设点和走街串巷销售,严禁在零售店门外沿街摆卖;

8.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火种火源进入,严禁现场燃放、试放;

9.到合法定点的市批发单位采购烟花爆竹,不得订购和销售非法生产、销售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不得直接向厂方采购烟花爆竹;

10.经营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安全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11.安监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六、安全监管与管理

1.对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经劝告拒不改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是申请条件,第三章是申请和颁发,你可以参考一下: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

合当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 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职工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十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

(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

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

(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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