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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2021-08-17 来源:保捱科技网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

毕 业 论 文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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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两者的不同归结为会计与税法的不同,会计是为了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税法则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解决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只有对差异进行分析,运用一定的方法进行合理的调整,才能对我国的经济良性循环奠定很好的基础。在会计制度和所得税法相对独立的条件下,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日趋扩大,必须分清差异的根本原因和具体表现,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文通过对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的内容、表现形式以及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着重分析了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会计“费用”与税法“费用扣除项目”的差异,并指出对两者的差异在会计期末必须进行调整,才能保证国家的利益与企业自身的利益都不受侵害。

【关键词】会计所得 计税所得 收入 费用扣除项目 差异 会计处理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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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1 § 1.1 会计所得„„„„„„„„„„„„„„„„„„„„„„„1

§ 1.2 计税所得„„„„„„„„„„„„„„„„„„„„„„„2

第二章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分析„„„„„„„„„„4

§ 2.1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差异的内容„„„„„„„„„„„„„4

§ 2.2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差异的表现形式 „„„„„„„„„„5

§ 2.3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6

第三章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在会计上的差异处理及举例„„8

§ 3.1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处理原则„„„„„„„„„8

§ 3.2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在会计上的处理方法„„„„„„8

§ 3.3 两种差异处理方法的举例„„„„„„„„„„„„„„132

结论„„„„„„„„„„„„„„„„„„„„„„„„„14 致谢„„„„„„„„„„„„„„„„„„„„„„„„„15 参考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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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概述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颁布实施,则又使企业在理财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会计核算更加规范,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和所得税暂行条例却从法的角度界定了计税所得的核算方法。这样,会计所得和计税所得就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差异的分析和处理就成为所得税会计的核心问题。本文试作一些探讨。

§ 1.1 会计所得

会计所得是指一定时期内,按照符合会计准则的方法确认、计量的总收益

或总亏损,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是公司在利润表中披露的税前利润总额,反应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会计所得是企业所有者在支付除资本以外的所有要素报酬之后剩下的利润,它是根据会计准则计算的结果。计算的基本方法是,按照实现原则确认企业在一定会计期内的收入,按照配比原则确定在同一期间内的费用成本,将收入与相关的费用成本相减,即为企业在这一会计期间的利润.

会计所得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会计所得是根据企业平时实际发生的对外交易计算而得的。企业每发生一笔对外交易,就加以记录。每笔经济业务在记录时都涉及定时和计价的问题,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某一特定期间的费用成本与有关收入进行恰当配比,以此计算利润。企业在计算会计所得时,要运用诸如应计原则、实现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基本原则。按照这些基本原则计算而得的会计所得,可以反映出多种会计信息,如销售收入、费用成本、销售利润、营业利润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预测企业未来的损益,都有较大的帮助。

(2) 会计所得是由财务会计核算的,其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对收益的确认是严格遵循会计制度确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成本和费用的确认是严格遵循与收入配比的原则。为了使企业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期末的财务状况和期间的生产经营成果,企业可以在遵循一致性及可比性原则的前提下,自由选择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允许的会计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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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为收减去费用成本后的差额。

会计所得同时也存在着缺陷。是由于会计所得在其计算过程运用了大量的估计和判断,例如,固定资产折旧就需要根据有关资料估计和判断其使用年限;再如应收账款的坏账费用,也需要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作出估计和判断等,这使得计算出的会计所得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观估计和判断的结果。又由于会计所得在其计算过程中可以采用多种会计准则均允许的会计方法,如存货的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也可以采用后进

先出法;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等,这使得计算

出的会计所得更带有人为的色彩。对于会计所得的上述缺陷,一般认为可以通过完善会

计准则等办法加以克服。

§ 1.2计税所得

计税所得是自然人或法人在一定期间内,由于劳动、经营或投资而获得的继续性收入,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广义上包括一切收益,狭义上只包括有连续来源的收入,如经营利润、工资、股息等,扣除相应费用后的纯收入,不应包括临时、偶然的一次性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计税所得额。 应计税所得额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应税所得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 2. 以连续性所得为主; 3. 以净所得为主;

4. 应税所得为货币所得,是能够提高纳税能力的所得,仅限于经济上的所得,不包括精神上所得.

纳税人在计算应计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任何影响应计税所得额的项目。按照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采取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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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可以不设帐簿 ,或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 ,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 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在计算应计税所得额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除税法明确排除的项目外,企业的一切经济利益总流入都应计入企业应计税所得额

(二)采用收支法确定应计税所得额。从各国立法实践看,根据确定应计税所得方法不同,企业所得税的法律结构有两种基本模式:收支法和资产负债表法。在收支法下,计算应计税所得额要分别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和在该纳税期间允许扣除的各种费用支出。在资产负债表法下,每一纳税年度的应计税所得额等于资产负债表年末净资产加已分配的股利减年初净资产。目前,各国主要采用收支法计算应计税所得额。在收支法下,其计算公式是:

应计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应计税所得额的范围确定后,收入和费用归属期间的确定是计算某一期间应计税所得额的重要内容。除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应计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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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账。

第二章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近年来,我国遵循国际惯例,循序渐进地实施了一系列重大的会计改革,到目前财政部共发布16个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仅2000年及2001年就重新修订并发布新准则8项。2000年还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自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企业实施,2002年起在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的会计制度和准则的颁布实施,扩大了企业理财自主权、规范了企业会计核算,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企业会计核算质量、防范市场风险、规范资本市场的运作等具有重要作用。但随着新会计制度及准则的实施,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一些方面差异越来越大,本文将对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几种差异处理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

§ 2.1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差异的具体内容

将我国现行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利息支出。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支出部分,不能作为计税所得的扣除项目;而会计制度中没有这一限制,对利息支出都在“财务费用”中列支,扣减利润总额。 2、工资支出。在会计上,允许一切工资进入成本费用;但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高于计税工资的部分,计算应计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税法规定,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能在应计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会计上均将其列入“营业外支出”项目,冲减利润总额。

4、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规定,在年度应计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为应计税所得额处理;而会计上均列入“营业外支出”项目,冲减利润总额。

5、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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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但会计制度规定,应控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开支,对超过部分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会计制度允许从“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支,冲减利润总额;税法规定,对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从应计税所得中扣除。 7、罚没支出。税法规定,对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从应计税所得中扣除;但会计制度允许从“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冲减利润总额。

8、投资收益。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和从其他单位分回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准予扣除;会计制度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和分回的已完税利润是利润的组成部分。

9、弥补亏损。税法规定,可以用不超过5年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即允许扣减应计税所得;而会计制度对以前年度亏损不能冲减利润。 10、投资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在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以及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需补交所得税,这部分投资收益补交的所得税需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税所得,从而产生差异。

§ 2.2 差异的表现形式

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所得称“税前会计所得”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计税所得额称“计税所得”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就其原因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一) 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和税收在计算税前会计所得和计税所得时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所形成的。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在以后各期不能转回。一般包括四种情况:

①、会计上作为收益,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计入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

②、会计上不作为收益,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入。如将自产品用于工程或投资 ③、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损失,计算应税所得时不予扣除。如各种赞助支出;超过税法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金;违法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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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各种经营性赔款、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如违反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违法和行政罚款,税前不能扣除,比如工商罚款、税收滞纳金。 ④、会计上不确认费用或损失,而计算应税所得时准予扣除。如税法规定购买国产设备,可按设备投资额的40%,在当年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范围内抵减当年应税所得。如本章上节所提到的1-9个方面就是永久性差异的具体体现。

(二) 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某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税前利润的时间与计入计税所得的时间不一致所形成的。时间性差异发生在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的某一期或若干期内会发生相反的变化而转回。它可分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和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①、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税法比会计少计费用、多做收益,致使应税所得大于会计所得。也可以这样理解:现在按会计的算法是不交所得税,但按税法的要求,必须得交税,这样吧,你先交,可也不能白交,你可以先在某个临时科目上先挂一下,在以后你认为应该交的时候再把它冲回来,少交税。这一部分挂账,就可以看成是“现在交税,在未来可抵减税额”时间性差异,简称“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这个临时性科目就是“递延税款”科目,形成递延税款借项。如:当期计提的产品销售的保修费用:会计上允许销售当期计提列入费用,税法规定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没收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税法规定逾期一年即应计入应税所得,会计核算上于实际没收时才确认收入;

②、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税法比会计多计费用、少做收益,致使应税所得小于会计所得。它是在未来才纳税,现在先不交,但是现在必须确认为一项未来应纳税的负债,形成递延税款贷项。如: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会计上要求期末确认投资损益,并计入税前会计所得。而税法规定:只有分得的现金股利时,才征收企业所得税。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分得的现金股利不交所得税;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需要根据两企业税率差补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 分得的现金股利÷(1-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本章上节所提到的第10个方面就是时间性差异的具体体现。

§ 2.3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般情况下,税前会计所得和应计税所得是经常发生差异的。发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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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口径不同

所谓计算口径不同,是指同一种经济业务,在计算税前会计所得和应计税所得时

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例如,企业发生了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支出,按所得税法规定,不能在应计税所得额中扣除;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这种支出也属一种费用支出,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出发,应体现在经营损益中,允许从收益中扣除。

类似上述情况形成的差异,不仅会在本期发生,以后各会计期间也很可能发生,而且发生后,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我们称这种差异为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包括两种情况:

(1)税前会计所得小于计税所得。例如: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等,按照会计核算原则的规定,应在计算税前会计所得时予以扣除。因为这些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的范畴,所以应体现在经营损益中。但是,按照税法规定,这些支出在计算应计税所得额时,不得从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税前会计所得就会小于计税所得。

(2)税前会计所得大于计税所得。例如:企业购买债券等取得利息收入,按照会计核算原则的规定,无论何种债券的利息收入均属于企业的一项收益,构成税前会计所得的组成内容。但是,出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等原因,税法可能规定企业的某些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如购买国库券和特种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从计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税前会计所得就会大于计税所得。

(二)计算时期不同

对于某些收入与支出,虽然企业在按会计原则计算税前会计所得与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计税所得时采用的口径一致,但如果两者采用的计算时期不同,即确认的时间不同,也会使得税前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例如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会计上采取权责发生制,只要销售成立,不管货款是否收回,都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而在计算应计税所得时,在某些情况下,允许采用收付实现制,允许在收到货款后才确认收入或者是相反情况,会计上未确认销售成立,税收上则认为收入实现。如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付款的当天,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 由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后,可以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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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在会计上的差异处理

及应用举例

§ 3.1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处理原则

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的服务主体不同,出现确认差异是正常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差异必须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记录,不得违反; 二是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如会计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方法调整,完成纳税义务。

§ 3.2 两种差异在会计上的处理方法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计税所得额之间差异, 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处理。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应付税款法下,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单独核算,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也就是说,不管会计所得多少,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均应按税法规定,对会计所得进行调整,调整为应税所得,再按应税所得计算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企业按计税所得计算出应交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纳税影响会计法认为所得税费用可以采用跨期摊提的方法,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符合配比原则。纳税影响会计法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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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所得税费用时,不调整时间性差异,只需调整永久性差异,所得税费用与根据税法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的差额就是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通过“递延税款” 科目核算。“递延税款”科目是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处理时,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税前会计所得与应计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目的是通过跨期分摊的方法使所得税费用的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递延法和债务法。

1、递延法。将本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递延和分配给以后时期,并在以后时期内转销这些时间性差额;

2、债务法。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预计纳税影响在报告中或者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者作为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递延税款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按新征税款加以调整,也可以按预计的今后税率的变更而进行调整。

“递延法”和“债务法”的区别

(1)理论依据不同。递延法的理论依据是“递延税款”只是一个递延分配科目,其余额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税的义务;而采用债务法则将本期的时间性差异的预计纳税影响看成是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

(2)账务处理不同。由于理论依据上的差异,在税率变动或征收新税时,在递延法下对“递延税款”科目不作调整;而债务法则要相应地对“递延税款”科目进行调整,以使余额反映出预付未来税款资产或将来应付税款债务的真实价值。

(3)计算使用的税率不同。在采用递延法时,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用现行税率计算,前期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个别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一般用当初的原有税率计算。在采用债务法时,本期发生或转销的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以及递延税款余额的调整数,均应用现行税率计算确定。

(4)报表反映不同。税率变更或新税课征,势必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但这种影响在递延法下反映在损益表中,在债务法中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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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递延法”和“债务法”的评价 (一)理论方面

从理论上看,递延法下递延税款余额不具有实际意义,不对税率变更或新税课征作调整,债务法将递延税款余额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资产或负债,并随税率变更或新税课征相应调整,因而理论依据比递延法更准确,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能更真实地反映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纳税影响。 (二)实践方面

从实际操作中税率变更或新税课征的报表反映来看,递延法采用损益表,而债 务法采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当年度损益的报表,其组成科目都是“虚值账户”,资料仅限于一个营业周期内,且不能反映企业整体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报表,其组成科目为“实值账户”,各项目数据具有累计性,更符合企业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因此,税率变更或新税课征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要比使用损益表反映更科学。另外,递延法还存在信息反映失真的问题,如税率变动或新税课征当年,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均末对这一情况充分加以揭示。可见,债务法在报表上反映比递延法更真实和公允。因此,债务法是一种比递延法更科学、更合理的方法。

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在运用上的区别

(1)体现的属性不同。如果把所得税看做是利润的分配,则应付税款法有其存在的理由,应按实际分配数人账;如果把所得税看做是一项费用支出,则此方法有悖于收益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纳税影响会计法把所得税支出作为一项费用,需要在各相关会计期间进行合理分配。

(2)适用对象不同。应付税款法适用于对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而纳税影响法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对时间性差异的会计处理。用“一般情况下”来限定是因为在会计所得小于应计税所得时,如预计今后会计期间没有足够的纳税会计所得能转销时间性差异,仍采用应付税款法。

(3)遵循的核算原则不同。在应付税款法下,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其应纳税款是按税法规定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计税所得,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而得,即以收付实现制作为结账基础。在纳税影响法下,会计核算是按本期会计所得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列作税款费用,按应计税所得计算出应缴所得税列作应交税金,两者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在会计上增设“递延税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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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这项纳税影响额的产生及其在以后各期的转销情况,其会计核算虽较应付税款法复杂,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4)核算的结果及其影响不同。采用应付税款法时,不管会计所得多少,企业当期的所得税款费用与计提的应付所得税款准备,都是依据调整后的计税所得来计算的,两者金额相等,所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对当期的纳税不产生影响,影响的只是税后利润,从而影响所有者权益。纳税影响法则有所不同,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计人当期的所得税款费用与当期计提的应付所得税款准备分别以会计所得和应计税所得为计算依据,两者金额不等,但由于时间性差异可以在一定期间内转回,随着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递延税款转销完毕,整个期间内总的所得税费用与总的应付所得税款准备不是相等的,说明时间性差异未影响企业纳税额,只是在转回前引起了递延税款借方或贷方金额的变动。

§ 3.3 纳税影响会计法与应付税款法会计处理举例

一、 应付税款法

某公司1999年销售 收入为30000万元,发生广告费用支出850万元,公司会计所得2500万元;2000年公司销售收入35000万元,广告费用支出500万元,会计利 润为2700万元;2001年销售收入为38000万元,发生的广告费支出600万元,会计所得为2800万元,假设上述均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各年度应税所得及所得税费用分别见图表一:

项目 销售收入 会计所得 按税收规定可列支广告费用 实际列支 应调增减(-)计税所得额 应计税所得 应纳所得税 损益表中所得税费用 1999年 2000年 30000 2500 600 850 250 2750 907.5 907.5 35000 2700 700 500 -200 2500 825 825 2001年 38000 2800 760 600 -160 2640 871.2 871.2 合计 105000 8000 2100 1950 - 7890 2603.7 2640 第 11 页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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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1592.5 1875 1928.8 5396.3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发现2000年由于根据所得税有关规定1999年度广告费支出的征税上的时间性差异调减了应计税所得额200万 元,从而减少2000年度所得税费用66万元(200×33%=66)从而增加了税后净利润134万元(200-66=134),而该项所得税费用的减少 和净利润的增加并不是企业2000年通过经营业务取得,也不是国家所得税减免所得,由于采用应付税款核算时间性引起的。从1999-2001年三年合计应 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可知,企业并无多交或少交所得税,只是在采用应付税款法时,由于时间性差异原因使得各个会计年度之间所得税费用与收入不配比,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企业的经营成果。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如上例采用纳税影响法计算的所得税费用见图表二: 项目 销售收入 会计所得 按税收规定可列支广告费用 实际列支 应调增减(-)计税所得额 应计税所得 应纳所得税 损益表中所得税费用 净利润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合计 30000 2500 600 850 250 2750 907.5 825 1675 35000 2700 700 500 -200 2500 825 -66 891 1809 38000 105000 2800 760 600 -160 2640 -52.8 924 1876 8000 2100 1950 - 7890 - 2640 5360 871.2 2603.7 时间性差异纳税影响数(递延税款) 82.5 从上表可以得到由于纳税影响法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时将会计所得与应计税所得额因时间性差异通过“递延税款”科目,使该企业 1999年度的广告费超支影响的所得税额82.5万元通过递延在2000年度和2001年得到转回,从而使各年度的收入与费用更符合配比原则,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成果。 从以上两种所得税处理方法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对税前会计所得和计税所得之间时间性差异是否进行跨期分摊是决定采用应付税款还是纳税影响法的主要因素。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期间应交所得税的计算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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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致的,而由于对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处理方法不同产生同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不同,但从一个周转期来观察,这种差异是不存在的。从收入与费用配比角度分析,纳税影响法更符合企业的经营成果, 且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行业会计制度的合并,企业会计所得与应计税所得额时间性差异将逐步扩大,纳税影响法将会成为所得税会计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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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是企业会计报表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指标,在无纳税调整项目的情况下,其数据一致,但两者又是相互区别的。会计所得是由利润账户的利润表所反映出来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成果。用等式表示:会计所得=会计确认收入-会计确认的费用。应计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乘法按照一定标准确认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内的计税所得。用等式表示:应计税所得额=收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会计所得是按会计准则计算出的税前经营成果,而应计税所得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缴纳所得税的依据,它取决于税法。因而只有在会计所得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确定应计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纳税额和西藏的所得税费用,有必搞清会计所得和应计税所得额不同点,以便在发现问题时,及时予以纠正,才能确保国家和企业双方的利益。

本文通过对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在会计上的差异内容、表现形式以及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行探讨,主要从会计处理上进行分析,得出它们之间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计算时间和口径的不同而产生的。

综上所述,由于税收与财务会计制度目的不同,差异的存在是难以避免的,差异的存在不是问题,问题在于企业会计帐面上未能准确地记录会计所得和计税所得的差异以及由此带来如: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等。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税务会计核算制度,对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及时记录其发生、转销的时间、金额,对未转销、冲销的部分逐年结转,通过税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变税务机关事后调整为纳税人在会计核算的事中进行调整。使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会计所得与计税利润的差异,尽可能在会计帐簿上与会计帐务处理同步进行处理,以便于纳税人自核自缴税款,便于税收征管,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也避免税收的一些规定流于形式,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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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大学生活一晃而过,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感慨良多。

从论文选题到搜集资料,从写稿到反复修改,期间经历了喜悦、聒噪、痛苦和彷徨,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心情是如此复杂,如今,伴随着这篇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稿,复杂的心情烟消云散,自己甚至还有一点成就感,那种感觉就宛如在一场盛大的颁奖晚会上,我在晚会现场看着其他人一个接着一个上台领奖,自己却始终未能被念到名字,经过很长很长的时间后,终于有位嘉宾高喊我的大名,这时我忘记了先前漫长、无聊的等待时间,欣喜万分地走向舞台,然后迫不及待地开始抒发自己的心情,发表自己的感想。

这次毕业论文能够得以顺利完成,并非我一人之功劳,是所有指导过我的老师,帮助过我的同学和一直关心支持着我的家人对我的教诲、帮助和鼓励的结果。我要在这里对他们表示深深的谢意!

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杨敏老师,没有您的悉心指导就没有这篇论文的顺利完成。

感谢班主任朱朗老师,三年的生活相处不久,却从您身上学到了太多,必将终身受益。

感谢所有教授过我课程的老师们,是你们诲人不倦才有了现在的我。 感谢我的父母,没有你们,就没有我的今天,你们的支持与鼓励,永远是支撑我前进的最大动力。

感谢身边所有的朋友与同学,谢谢你们三年来的关照与宽容,与你们一起走过的缤纷时代,将会是我一生最珍贵的回忆。 未来不可知,是我们前进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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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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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何亮,康德彬.“所得税会计理论结构初探”.《财会通讯》.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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