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承德供电公司
乙方:邵春瑞(系死者李桂芬的姑爷子)。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就2008年6月19日下午3点10分,甲方司机王建国驾车由西向东在青龙县八道河乡邢厂村251省道路段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李桂芬当场撞死事宜,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玖万玖千元整(¥99000.00元)。
二、乙方得到赔偿金后,不得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法律责任,甲方自此,对本事故中乙方不再负担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签定后,双方必须善意履行,不得反悔。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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