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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信用证 详细说明

2020-05-23 来源:保捱科技网


名词解释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右图以CIF价格为例

以CIF价格为例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附: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

信用证 英语为:letter of credit。缩写为:l/c或LOC。

①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由银行发出的一种承诺,保证债务人到时按期还本付息。如果债券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开具信用证的银行则将履行还款义务。

②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银行向出口方银行开具的保证支付文件,承诺当货物到达进口方或出口方发出货物时向出口银行支付款项。

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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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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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

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①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②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此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最新的<>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消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

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

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

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信用证

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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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

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负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

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

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 地所在银行。

还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4)受益人(beneficiary)

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

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

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

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7)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

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8) 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指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9)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

指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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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

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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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

信用证的标准格式

LETTER OF CREDIT

编号: Reference:

作者: Author:

标题: Title:

发往: Send to:

报文类型: Message Type:

优先级: Priority:

传送监控: Delivery Monitoring:

27 :报文页次 sequence of total

40A :跟单信用证类型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20 : 跟单信用证号码 documentary credit

31C :开证日期 date of issue

31D :到期日 date of expiry 到期地点place of expiry

51A :开证申请人银行——银行代码 applicant bank-BIC

50 :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

59 :受益人 beneficiary

32B :货币与金额 currency code, amount

41D :指定银行与兑付方式 available with … by …

42C :汇票 drafts at…

42A :汇票付款人——银行代码 drawee-BIC

43P :分批装运 partial shipments

43T :转船 transshipment

44A :装船/发运/接受监管地点 loading on board / 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44B :货物运往 for transportation to …

44C :最迟装运期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5A :货物/或服务名称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46A :单据要求 documents required

47A :附加条件 additional conditions

71B :费用 charges

48 :交单期限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49 :保兑指示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78 :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 instructions to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

72 :附言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对策

从上述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业,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和工贸公司均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 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止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 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 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

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 条款。彻底杜绝有损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破财耗神。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

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与一般信用证相比:

1) 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 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 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用证审核的要点:(1)开证银行的政治背景和资金情况;(2)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所承担的责任是否明确具体,来证必须明确注明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3)信用证的金额,必须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内订有商品数量的“溢短装”条款时,信用证金额也应规定相应的机动条款;(4)有效期、交单期和交货期。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有效期,即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未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不能使用。凡超过有效期提交的单据,开证银行有权拒绝接受。(5)信用证的转运和分批装运条款,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如未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和“不准转运”,可以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允许转运”。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

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各期货物均告失效。

信用证付款的利与弊

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 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对卖家而言,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约,他就可以终止合约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如有市场利用损失)。如果符合买卖合约,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 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合约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B/L),即 可前往结汇。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因此,卖家要严格按合约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 B/L就无法结汇了。

买卖合约和L/C不会规定不清洁的B/L也可以接受,因为什么是不清洁B/L这个尺度很难定,若说全部烂掉是不清 洁B/L,而只有一点很小损坏则在几百万美元的买卖里看起来算不了什么。可毕竟也有批注,也是不清洁B/L,照常理这不应影响结汇,因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 内,买家不应非难。可是问题不在这里,事前双方同意的,也许可以修改L/C或者买家告诉银行说怎样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并不影响拿钱。可事前谁知道将来会有什么损失,程度如何,作什么批注?况且,作为买家要买的只是一批好货,即要清洁B/L,而不是索赔。不能有批注才会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谓: 表面状况良好。发货人只要拿到这样的B/L(也叫“清洁”提单),才能保证到银行结汇就一定能拿到钱。所以说,L

/C给卖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卖家利 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买家做生意。他不管这个买家认识不认识,守不守信用,也不管这个买家所在的地方有无外汇管制及政治是否稳定,甚至不管这个买家是否会马上倒闭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银行,用L/C去结汇,银行必须支付。

对买家的好处则是货运出来后他才付钱。只要双方诚实地做生意,买家不会冒多大风险。因为至少是卖家已经真把货付运了,拿到了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不像邮购的方式,买家付了款后,连个单证也拿不到,买家也吃不准货到底邮寄出去与否。现在有了B/L,买家看到合约的所有条件都已达到,他才经银行放钱。

当然,买家还可在L/C里规定这个航次他们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种贸易有各种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进口食品,买家就可能要检验报告,这可在L/C里写 明,写上去后,银行就要根据整套文件来结汇。这样,买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着拿货了,以后报关、缴税等进口手续也就好办了。

买家也可 根据L/C要求银行给予信贷资助。国际上的买卖动辄几百万美元,而且费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钱出来做成买卖的话,即使是大公司也会造成资金紧张,这样经常就靠银行贷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没有足够的实力做大的买卖,但与他相熟的银行往往会给予支持。买家开L/C,只要买家买的货价值在若干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

银行通过L/C这种做法,使买家不用钱或用很少的钱也可以去做较大的买卖,可以开 400万美元的L/C买这票货。如果等货到目的港买家才给钱,卖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买家也吃不消,拿出400万元的担保(保证货到卸港就付款)也不 是那么简单的,而400

万元的L/C就反而会容易开到。总有一天买家还是要用400万美元去换回单证的,可那是几个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时间, 其间会产生很多第二买卖――买家可以整票转或分批卖掉这票货,取得货款,自然不愁换不回单证了。

整个国际买卖利用L/C这个付款办法, 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很多买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这样就减低了费用及时间。其中一项就是调查费――通过 L/C,卖家不需去调查买家的资信就能成交。否则,几百几千万的合约怎么能用几个电传来解决呢?

当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问题。对 于买家而言,唯一担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错(discrepancy)。尤其有时银行的审查可能会造成麻烦,查文件查得很严,打错一个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根据ICC的调查,L/C文件首次结汇(First tender)时出毛病,银行打回头的占40%左右。不过,一般不会构成太大的问题,因为卖家只须将文件略作修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第二次结汇 (second tender)时就能过关结汇。

另外,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可靠与否,最主要还是看文件的繁简,如果一个文件只要自己签个字就可结汇的话,那么这个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纵之下,而是受制于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风险。投保的话,货主只要付了保费就会有保单,万一有什么东西要改,货主叫人去改也容易。二是发票,银行挑出什么毛病,货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随意修改。较为担心的单 证,就是需要出于第三者之手的B/L、验货报告或其他官方文件等的可靠程度,因为到时候不管怎样,人家都可以不出。或B/L要加批注、改格式等,货主根本没办法,结果结不了汇。因此,对卖家而言,L/C里的文件越少,越简单,就越可靠。

信用证事故的处理

单证一旦出问题,信用证的安全性就大大降低。碰到类似的信用证事故如何处理呢?

1、“单证不一致”的防范与处理

单证不一致,即单据缮制没有完全符合信用证明规定。这是最常见的事故。其结果就是直接导致不符点,甚至导致单据被拒付。在“单证交易”中,业务员应该树立起“信用证至高无上”的观念,即使信用证中出现错别字或明显的语法错法,只要不导致产生歧义,在无法修改的情况下,也要将错就错地照样搬到所有单证中去。 再者,同一票货物,按照需要可能会制作几套单证,分别交给商检部门、海关和银行。这几套单证在某些方面有出入,并不影响银行对自己那套单证的审核与付款。因此,其他单证可以略有差池,但给银行的这一份则一定要完全与信用证一致,这是“单证不一致”事故处理的最大原则。至于其他国家机构,只要不是蓄意欺诈,对操作上的失误,还是允许一定的灵活性的。 特别对于出口商自己缮制的单据,比如受益人证明,则不必拘泥实际操作情况。当然,客户的要求尽量满足,不能做到的事先讲明,因意外而导致失误的(例如提单传递迟误,导致未能按照客户要求及时寄出提单复印件之类),必要的时候,说明一下请客户谅解即可。但单证则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对于不是自己出具,而是第三方如货运公司出具的提单一类,事先务必与他们仔细核对草稿,并书面确认。拿到正本以后,再检查一次,看是否与确认的草稿一致。出现问题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火速更换。对于日期实效方面的不符,请货运公司协作,虚打日期以迁就信用证(这一点将特别在下一章货运提单知识中详细解释操作办法)。 对于国家机构比如商检局出具的单据,不易灵活处理,因此要慎重一些。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对这类单证有特别要求的,先与商检机构沟通咨询,看是否能满足客户要求。无法完全满足的,坚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因外贸市场灵活多变,品质要求也参差不齐,对于商检局提出异议的产品,可以通过“客户确认”的保函形式协商解决。

2、“单单不一致”的预防与处理

单单不一致,指同一套单证里不同单据相同栏目的内容不一致。这个问题通常是由于部门分工协作制单中的疏漏造成的。预防的方法,就是养成事先编制交易档案,按照栏目分别归类,像一个**库一样,根据交易编码,各部门或者各单证直接调用。此外,审单证的时候,不但要逐张审核,还可以“横”审,即比对不同单证同一栏目内容。 实务中,也允许有些地方在合理范围内某些栏目单单不一致的。比如品名描述栏,在发票中也许细致翔实,按照同类产品不同款式逐一分列,而提单和原产地证中就简单合并了。一般的限度,是只有类别一样的产品才能合并。所谓类别一样,以海关产品编码(即所谓HS CODE,国际通行的对产品分类编码,避免因各国表述不同造成的分类混乱)为依据。这种单单不一致,一般都不予计较。但碰到有风险的交易,存在客户有意挑刺的可能时,尽量避免这样的节外生枝。

3、不符点的处理

单证缮制与信用证规定的差异一概称为不符点。轻微的不符点比如某个字母或标点符号的错误,不造成歧义,对交易性质无实质影响的,一般开证行也会接受,仅对每一个不符点扣罚几十美金就算了。可较大的错误,特别是数量、金额、交货期方面的错误,就严重了。开证行会通知出口商(受益人)不符点的情况,并暂时中止执行信用证支付。待受益人与客户(开证申请人)协商,客户愿意接受不符点同意付款了,才会支付----同时不符点费用照扣。可见,不符点将直接导致信用证实效可能。 一般地,在把单证交付国外开证行之前,国内出口商的开户银行(信用证通知行)会应出口商要求预先审核一遍,发现错误及时更改。但此时货物已经出运,很多情况既成事实,不符点无法更改了。此时,在确认客户会接受的前提下,可以“不符点交单”,承担不符点扣款,完成信用证。但这样做的风险很大,万一客户不接受或中途变卦,出口商难免蒙受损失。所以不符点交单要特别慎用。出现此情形的时候,最好先与客户联系,请客户确认接受不符点。必要的话,请客户出具“公司信”(office letter,一种抬头落款齐全,内容完整的正式商业信函),届时

提供给国外开证行。更稳妥的方法,如果国内银行议付的话,由国内银行通过SWIFT接洽开证行,告知不符点,请开证行与客户(开证申请人)联系,让客户向开证行确认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再向国内银行确认。这种操作方式称为“电提不符点”。

4、不符点拒付的处理

不得已不符点交单,或者开证行自己判断为不符点的,有可能导致单据被拒付。

这样的事故中,首先要区分责任,判断开证行拒付是否有合理依据并符合程序,所谓合理依据,就是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应有站得住脚的理由,或是否出于误会。否则可通过国内银行回复解释申辩。程序上,开证行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单证并一次性提出不符点,否则即使有不符点也无权再提。 确有不符点的, 看看是否来得及换单,把修改正确的单证补交上去。只要修改后的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到指定银行,且新提交的单据没有新的不符点,则视为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必须付款。但这种情况下必须争分夺秒。此外,尽早安排出货也是预防措施之一,早出货早出单,就有活动的余地。 无法及时更改的,即可与客户联系,说明情况,请客户接受不符点。多数情况下,客户也是通情达理的,毕竟是做生意,一般说来客户也等着收货,以便安排销售。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发生单据拒付的时候,要密切关注货物下落。在信用证业务中,相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货物有关的货物及/或服务,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证所涉及的单据尤其是作为货权单据的提单,使得信用证的当事人能够控制货权,对单据的买卖,就意味着对货权的买卖,所以《UCP500》规定,银行拒付后必须要么持单听候指示,要么将单据退还交单者,也即是说开证行拒付后不经受益人或议付行同意,不得擅自向开证行申请人放单,否则其必须付款。另外,关注货物下落还可以了解到开证申请人是否已凭开证行的提货担保提取货物,凭保提货虽然构不成开证行拒付后必须付款的责任,但如受益人或议付行要求退单,然后向船公司索要货物,船公司因无法提供货物,必然转而找开证行,要

求其履行提货担保项下的责任,则开证行信誉损失不说,还可能承担比货款更多的经济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经向其说明已知客户凭其提货担保提货的事实,开证行往往会妥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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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审核详细指南

是国际中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其特点是受益人(通常为人)在提供了符合规定的有关的前提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性质属于银行信用。应该说在满足条款的情况下,利用付款既安全又快捷。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符、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通常为人)提供的文件有错漏,不仅会产生的额外费用,而且还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安全、及时带来很大的。事先对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无法办到的条款及时提请开证人(通常为方)进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今后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发生。为此,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际,特编定了《审核》,以帮助的受益人依照下列各条事先进行检查,避免以后发生一些不必要费用和。

的审核: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收到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一、检查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此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一般不予接受;中如没有表明该是否可以撤消,按 upc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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