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源来安宝山风电项目
风机基础及箱变工程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中国十七冶安徽龙源来安风电工程
项目经理部 二O一O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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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 1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 2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7 第一部分 风电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 10 第一章: 风机基础工程施工..................................................................................................................... 10 1 范围......................................................................................................................................................... 1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1 3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 11 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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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规范公司、项目部风电建设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2008版),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新制定标准;
本标准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 本标准由如下部分组成:
1. 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2. 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 3. 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4. 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本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强制性条文参建责任主体单位的执行、检查及记录做了统一规定,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本标准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风电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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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工程建设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的过程就是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过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应与建设工程日常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紧密结合,监督检查应与管理体系合规性检查有机结合,切忌“两层皮”和形式主义,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增加额外的负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参与其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均应贯彻执行。
第二章 强条实施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在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前,应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 第二条 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由项目监理部和各参建单位项目部组成。
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职责为:
1 负责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领导工作,负责技术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中安全条款的监督检查,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相关条款的组织实施。
2 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实施单位,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实施。
3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单位,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并做好自查工作。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监理部总监为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本部门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本工程中的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 1 项目经理职责:
1.1 项目经理是项目监理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负责人,对本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负领导责任。
1.2 组织项目部人员认真学习《强制性条文》,提高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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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组织编写并审批本工程的《“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计划》。 2 项目总工程师职责:
2.1 按照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执行和控制工作。
2.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措施,在工程质量验收中检查《强 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执行“强制性条文”记录。 2.3 收集《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强条实施依据的管理
第一条 工程建设必须执行以下条例、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执行条文: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5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 增补版) 6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 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1)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
9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2008版)
10 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第二条 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资料收集截止日期为2006年5月31日,输变电部分(2008版)资料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03月20日,房屋建筑强条汇编(2009版)资料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03月15日,其后发布或修订的新标准也应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涉及的强制性标准,由监理风电管理部提供标准清单,经监理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采购(或网络下载)和发放。各参建单位的强制性标准清单,由监理单位负责采购和发放。
1.有效法规、标准及影响因素清单应有: 1.1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清单; 1.2本工程各专业常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 1.3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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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工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清单应履行编审批手续。
2、各专业现行适用强条摘录汇编:应编制成册,形成书面版和电子版。 3、标准的动态管理
3.1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 3.2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 3.3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
3.4标准存在局部修订情况,并经常上网查询,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第四条 强制性标准执行动态管理,公司管理部应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保证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第五条 公司应保证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经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资料购置费、培训费、检查费、奖金等。
第四章 强条实施依据的培训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的贯彻落实,公司项目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责任部门:领导小组
培训对象:领导小组的全体组员 培训内容:四个条例、有关强制性条文
第二条 培训一般采用外出培训、内部培训、现场培训、集中培训、自学、研讨等方式,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工前,新标准培训应随时进行。
第五章 强条实施的执行
第一条 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事前查处”。
第二条 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事后处理”。
第三条 执行中应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现行强制性条文应该是2009年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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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综合体。
第四条 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写进合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在强制性条文执行中,要及时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管理委员会进行咨询和反馈信息。当遇到有争议的具体问题时,最好的办法是及时地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 第六条 单位应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
第六章 强条实施的执行检查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建设部“8号文”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公司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八个方面:
1 项目部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 掌握强制性标准)。
2 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
3 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4 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5 施工、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6 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7 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8 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管理部、项目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强条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方式一般为:
1 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公司每周一次的监督检查;项目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 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可在中心站各专业阶段性监检前15天内进行。
3 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及地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阶段性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其监督检查,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4 主管上级的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在各标段编制的强条实施计划的基础上,由项目部提出整个工程的强条检查计划,报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1. 执行记录
1.1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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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执行情况汇总统计表)。 2. 检查记录
2.1工程现场强条执行情况检查表
第七章 强条实施的考核与奖惩
第一条 强条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奖罚,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等要求执行。 第二条 前款的考核处罚不能代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的考核处罚。
第三条 凡是在各种监督检查中确定为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问题,都属于必须整改的问题;项目部出具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整改落实,由检查单位(现场为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或监理单位)负责整改验收与评定,实现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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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建设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通 则
1 范围
1.1 为加强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
1.3 本规程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81号令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3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3.1 基本规定
3.1.1 公司单位应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3.1.2 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
3.1.3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1.4 工程项目投运前,项目部应分别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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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项目总工程师应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3.1.6 《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计划表》和《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由建设单位归档。 3.1.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3.1.8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3.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3.2.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内部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见表3.2.1
表3.2.1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工程编号 子子单分分单分检位部项位部验工工工工工批 程 程 程 程 程
责任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强制性条文 执行表号 3.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3.3.1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
3.3.2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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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1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标准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3.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3.4.1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3.4.2 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应由施工单位签证。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3.4.2。
表3.4.2 输变电(风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工程名称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规定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执 行 标 准 名 称 及 编 号 1 9
2 3 4 5 6 项目总工: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5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3.5.1 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3.5.2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3.5.3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检查表》和《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
第一部分 风电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第一章: 风机基础工程施工
1 范围
1.0.1 为加强风力发电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条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技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0.2 本计划适用于风电场发电机组基础工程建设的各项施工质量管理。
1.0.3 本计划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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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50119—200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4—2001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 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JGJ 12 —2006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52 —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和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 55 —2006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63 —2002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81 —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107—2003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3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3.0.1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制《风机基础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报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3.0.2 风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表3.0.2
工程编号 单位工程 1 子单位工程 01 分部工程 01 分项工程 01 02 检验 批 01 01 02 风力发电机基础工程 定位放线 定位及高程控制 土方工程 土方开挖 土方回填 工程名称 责任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 ○ ○ ● ○ ● ● ○ ● ○ ○ ● ● ○ ● ○ 表4.0.2 表4.0.2 11
03 04 05 06 07 08 03 01 01 02 01 01 02 01 02 01 02 03 地基处理 垫层 水泥混凝土垫层 预埋件 预埋件安装 拆模后预埋件检查 基础环 基础环安装检查 钢筋 钢筋加工 钢筋安装 模板 模板安装 模板拆除 混凝土 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 混凝土施工 混凝土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4.0.2 表4.0.2 表4.0.2 表4.0.2 表4.0.2 表4.0.2 ● 为该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责任单位,并负责填写相应表格 ○为该项强行性条文相关责任单位
表4.0.2 建筑施工验收管理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20300-2001)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施工执行标准 施工执行标准为: 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验评表编号: 验收人员资质 证件编号: 12
5. 6. 7. 8. 9. 10. 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料。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有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质量验收程序 试件(块)见证取样情况。 见证取样记录: 结构安全及使用工程检测 检测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资质 资质证件: 观感质量检查 验收记录: 5.0.7 通过返修货和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质量检测 检测报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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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专业: 工程 执行标准名称 标准 标准条款内容 条款号 评价: 标准号 工程实际是否符合标准 执行情况 条款要求 问题及处理措施: 参加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14
填表说明:
1、 检查记录应按专业填写,专业可以分为电气、建筑、吊装、道路、送出线路、各专业安全等。 2、 执行标准清单表中由各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建设内容列出每个专业应执行的标准清单。 3、 应执行的标准中所需执行条款由每个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列出,填入表格。对于不符合现场实际
情况无需执行的条款应作出说明。
4、 “工程实际情况”应描述对应标准条款要求的现场实际情况。
5、 “是否符合标准条款要求”一栏应填写“符合”或“不符合”,不符合项应在“问题及处理措施”
栏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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