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100.70 分类号:Y42
备案号:15111-2005
QB
QB/T 1859-2004 代替QB/T 1859-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Face powder,talcum powder and prickly-heat powder 2004-12-14 发布 2005-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布
QB/T 1859-2004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B/T 1859—1993《香粉、爽身粉、痱子粉》的修订,主要对如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引用;
——净含量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强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和雅芳(中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闻 萍、王寒洲、黄少娟。 本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为轻工业部部标准QB 966—1985《香粉、爽身粉、痱子粉》,1993年11 月第一次修订为轻工行业标准QB/T 1859—1993《香粉、爽身粉、痱子粉》,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T1859—1993《香粉、爽身粉、痱 子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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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859-2004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粉、爽身粉、痱子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粉体原料为基质,添加其他辅料成分配制而成的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香粉
由粉体基质、护肤和香精等原料配制而成,用于人面部的护肤品。具有护肤、遮蔽面部瑕疵、芳肌 等功能。 3.2
爽身粉
由粉体基质、吸汗剂和香精等原料配制而成,用于人体肌肤的护肤卫生品。具有吸汗、爽肤、芳肌等功能。 3.3 痱子粉
由粉体基质、吸汗剂和杀菌剂等原料配制而成,用于人体肌肤的护肤卫生品。具有防痱、祛痱等功能。 4 产品分类
产品按使用对象分为儿童用品和成人用品二类。 5 要求
5.1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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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卫生指标
项 目 细菌总数/(CFU/g)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微生物指标 粪大肠菌群 金黄色葡萄球菌 绿脓杆菌 铅/(mg/kg) 有毒物质限量 汞/(mg/kg) 砷/(mg/kg) 要 求 ≤1000 (儿童用产品≤500) ≤1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0 ≤1 ≤10 5.2 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感官、理化指标 项 目 色泽 感观指标 香气 粉体 细度(120目)/% 理化指标 pH 5.3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卫生指标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感观指标 6.2.1 色泽 取试样置于白色衬物上,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6.2.2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6.2.3 粉体
取试样置于白色衬物上,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6.3 理化指标 6.3.1 细度 6.3.1.1 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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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符合规定色泽 符合规定香型 洁净,无明显杂质及黑点 ≥95 4.5~10.5 (儿童用产品4.5~9.5) QB/T 1859-2004
a) 标准筛:120目;
b) 软毛刷:约宽4cm、长5cm; c) 天平:精度0.01g。 6.3.1.2 操作程序
取粉体约5g,置于120目标准筛内,用软毛刷刷落粉体,称取筛出物质量。测试结果取两次数据的平均值。 6.3.1.3 计算
细度的数值以%表示,按公式(1)计算。
m1
细度(%)= ×100
m
式中:
M ——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筛出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 6.3.2 pH
按GB/T 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6.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2000中6.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执行。 8.2 包装
按QB/T 1685执行。 8.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8.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至少20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8.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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