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意识,积极争创品牌工程,并为国家及省优质工程的评选作好推荐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陵杯工程是我市建设行业工程施工质量的最高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金陵杯工程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本市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实际水平的发展,要高于国家标准,严于规范、规程.
第四条 金陵杯工程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的二季度。
第五条 金陵杯工程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六条 金陵杯工程的评选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并按工程类别分别设房屋建筑工程评审委员会、市政公用工程评审委员会和装饰装修工程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委托以下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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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建筑工程由南京市建筑业协会实施; (二)市政公用工程由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实施; (三)装饰装修工程由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实施。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组成。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申报金陵杯的工程,必须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前竣工投入使用的下列工程: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的工业厂房工程; 2、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的住宅工程;
4、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的住宅小区(组团)工程; 5、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安装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
1、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 2、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气管道、公共交通场、站、城市道路、桥梁(含立交)、雨污水管道、河道整治、排涝泵站及防洪工程;
3、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净水厂、制气厂、城市遂道、污水处理工程:
4、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地铁(含轻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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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装饰装修工程
造价在200万元(不含设备)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四)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但有较大影响,有纪念意义或建筑风格独特且工程质量特别优异的工程。
第九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一)上年度以前申报评审落选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被检查的工程;
(三)在申报或评审过程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且被查实的工程;
(四)竣工验收合格后超过2年的工程。 第十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工程设计合理,并符合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三)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达到标准化; (五)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三级(含三级)以上安全事故;
(六)工程竣工后经过半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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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住宅工程达到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30%以上。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十一条 申报金陵杯工程,由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建施工单位申报;由多家单位承建的可联合申报.
拟申报金陵杯工程的合法分包方,其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可作参建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金陵杯工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京市“金陵杯”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工程承包合同、参建单位分包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五)项目经理证书;
(六)标化现场证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七)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证明材料; (八)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照片3~5张以上。
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记录、用户回访表(回访不少于10%的用户).
(二)装饰装修工程:公安部门消防证明文件、用户回访表(回访不少于10%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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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三条 金陵杯工程评选程序:
(一)每年二季度由市建委、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联合印发金陵杯工程申报评选的通知和计划;
(二)评选实施单位接受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工程列入评审范围,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初审情况报告;
(三)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检查组,对列入评审范围的申报工程进行检查;
(四)专业检查组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核查情况报告;
(五)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专业检查组核查报告,经过审查、质询、评议等程序,最终确定金陵杯工程推荐名单,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六)评选实施单位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拟确定的金陵杯工程在相关建设工程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七)市建委会同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发文授予金陵杯工程称号。
第十四条 评选实施单位应认真检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有权要求申报单位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五条 专业检查组对工程实体的检查,以观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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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注重重要部位构造做法和细部质量,并与抽测相结合。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若发现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隐患,将取消其金陵杯工程称号。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隐瞒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和工程缺陷.不得赠送礼品、礼金,接待检查一切从简。有违反者,评审委员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评审、检查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机密。不得收取礼品、礼金。不得向被评企业泄露评审情况.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检查工作资格.
第十九条 评选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评审、检查人员对本企业申报的工程实行回避制。
第二十一条 在评审结果公布之前,申报企业不得以金陵杯工程的荣誉进行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参照本办法进行评选,授予金陵杯工程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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