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人投身商海,资金不足的就选择几个人合伙做生意。但合伙可不是件容易事,不仅需要双方知根知底、关系融洽,更需要懂得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保护合伙关系。有这样的两个合伙人,在产生纠纷后分道扬镳,撤资方得到了一张欠条。可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撤资方多次索要无果,最终不得不闹上法庭,才要回欠款。起纠纷分道扬镳武仲毅是颍泉区人,本是阜城某事业单位的员工,为了早日发财,他决定下海经商。2006年,经亲戚介绍,武仲毅认识了颍东区居民陈焕发,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共同出资承包建筑工程。很快,双方出资租赁了办公场所,并购置了仪器设备、桌椅等物品。2007年,两人承接了第一个工程项目,负责为某企业建造厂房。由于彼此合伙之前不了解,合伙后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2007年4月份,因在工程的施工问题上意见不一,两人再次争吵,武仲毅提出撤资。陈焕发同意武仲毅的撤资要求,并请来康某做证明人。陈焕发当场为武仲毅打了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大致是:今收到武仲毅人民币十三万七千元,择日协商还款日期。本以为自己投资的钱很快就能收回,可武仲毅没有想到,虽然借条在手,但每次找陈焕发要钱,都被以各种理由拖延。被逼迫才打下欠条?2008年,迟迟拿不到钱的武仲毅一纸诉状将陈焕发告上法庭,要求陈焕发偿还欠款并支付1万元利息。武仲毅认为,他和陈焕发合伙承包工程,后来产生分歧决定撤资,经过结算,陈为其出具了137000的借条,当时结算有康某为证。后来,承包的工程被陈焕发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因此,陈应当给付其137000元。陈焕发则辩称,从2006年武仲毅加入,到其退出合伙时,并没有承包任何工程,2007年承包的工程也因道路改造而取消。在此期间,武仲毅拿出的资金总共才 2万多,购买了设备和办公用品。花费的票据均由其保管,有双方的共同签字。除此之外,武仲毅没有投入任何资金。退伙之前,武仲毅拉走了工程主要仪器,陈焕发是在被逼之下才打了借条。法院判决借贷关系成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焕发出具给武仲毅的借条,其实质是双方就先期合伙所作的结算,该借条具有合同性质。被告辩称其系受胁迫所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不能证明该合同无效,所以被告仍应按照该借条支付给原告相应的款项,被告欠原告款137000元,应予以偿还。因双方就利息没有进行约定,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1万元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等法律条文规定,判决陈焕发自判决生效10日内赔付原告武仲毅人民币 137000元,驳回武仲毅的其他诉讼请求。陈焕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再次做出认定。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焕发与被上诉人武仲毅合伙承包工程,武仲毅在合伙前期投入部分资金,后又退伙。陈焕发同意武仲毅退伙,并给武仲毅出具借条,将武仲毅的先期合伙投入的资金转为借贷款项。该借条内容是陈焕发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合同性质,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陈焕发的上诉理由因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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