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形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形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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