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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局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

2022-11-03 来源:保捱科技网
电力局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

一总则

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定》、《xx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农电部分补充条款(暂行)及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2、安全生产奖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责论处”。农电安全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3、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科室、供电所(以下统称为“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班组和个人予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

4、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6、农电安全实行“安全通报”和“说清楚”制度。发生人身伤亡、重大电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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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单位领导要立即到局安委会专题汇报,进行“说清楚”。

7、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所属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主要目标

不发生系统生产性人身死亡、重伤事故;不发生特、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农村人身触电死亡事故;不发生重大电网、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和锅炉爆炸事故。

三事故责任划分(参考有关规程制度和省市有关文件、其他县局考核办法)

1、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系统内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本企业责任的农村人身触电死亡责任事故和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由上级部门追究党、政、工主要领导的责任;

2、35KV线路因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生产科科长、副科长、线路专责负有责任;

3、变电站因设备原因造成事故,变电工区主任、副主任、安全员负有责任;

4、10KV线路因设备原因造成事故,供电所所长、主管安全副所长、主管高压的副所长、该10kv线路管理人员、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生产科科长、副科长、线路专责负管理责任;

5、低压线路及设备发生事故、漏电保安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维护及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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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所长、主管安全副所长、主管低压设备的副所长、该低压线路管理人员、安全员负主要责任,农电科长、副科长、低压安全专责负管理责任;

6、局办公供电设备事故,行政科长、副科长负有责任。

7、通讯设备事故,调度室主任、副主任、通讯专责、安全员负有责任。

8、如果人员未经过“三级教育”,《安规》考试不合格,就将人员安排生产岗位或调换工作岗位,谁安排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

9、发生火灾事故、盗窃事故,追究该单位领导、值班人员和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责任;

10、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性交通事故,追究司机、司机所在单位领导、车队队长、副队长和安全员的责任;

11、发生锅炉爆炸事故,追究司炉工、物业公司经理、行政科科长及安全员责任。

12、发生食物性中毒事故,追究本单位炊事员、主管餐厅科室、餐厅经理的责任。

13、电力新村电力设备事故,物业公司经理、和设备管理人员负有责任。

四考核及处罚

事故责任者认定(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如:擅自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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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毁坏、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工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

2、次要责任者: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者。

3、扩大责任者:是指由于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的布置、安排不当或发生事故过程中处置不当等,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和发展。

4、领导责任者:是指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等,导致或影响了事故的发生、发展。根据对事故责任的分析,领导责任一般可分为:主要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

安全工作考核分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事故考核及障碍考核。

(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考核

依据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见附件1)所示考核项目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二)事故考核(依据《河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农电部分补充条款(暂行))

1、发生重、特大事故处罚

1)、发生农电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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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2)、发生农电特大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发生农电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重大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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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c)对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2、一般生产事故处罚

(1)、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2)、发生1-2人的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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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3)、发生局有责任的农村一般触电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恶性误操作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发生生产人身轻伤事故、一般电网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待岗3个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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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6)发生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未造成人身重伤),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待岗3个月及以上。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7)、发生局无责任的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参考其他县局有关办法)

1)设备运行主要责任人,扣发3个月奖金。

2)设备运行其他责任人,各扣发2个月奖金。

3)设备运行单位安全员、行政正职及其他副职,各扣发2个月奖金。

3、其他事故处罚规定:(参考其他县局考核奖惩办法)

(1)不经领导许可,私自开车、私自换车、酒后开车或违反其他规定发生肇事,一切后果自负,局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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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含农电工)违反劳动纪律,超出自身工作职责范围,擅自外出干私活,造成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一切损失均由本人承担。性质严重的,依据《劳动法》,对本人解除其劳动合同。

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职工自备的汽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理,一切费用自负,局概不负担。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但性质恶劣,在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按事故未遂论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扣发3个月奖金:

(1)年度内违章后,经教育不改,再次出现违章的。

(2)年度内专职司机工作时间饮酒,经教育不改,再次违反此项规定的。

(三)、障碍及事故未遂处罚

1、发生1次电网一类障碍或设备一类障碍,扣除直接责任人6个月奖金;扣除直接责任单位领导、安全员3个月奖金;扣除间接责任单位领导、安全员2个月奖金。

2、发生1次电网二类障碍或设备二类障碍,扣除直接责任人3个月奖金,直接责任单位领导、安全员2个月奖金;扣除间接责任单位领导、安全员1个月奖金。

3、发生1次事故未遂,扣除直接责任人2个月奖金,直接责任单位领导、安全员1个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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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障碍及事故调查(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一般人身事故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计(基建)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2、电网事故

电网一类障碍

电网一类障碍由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一类障碍报告由调度部门技术人员填写。

3、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

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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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由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的领导组织调查。

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车间(工区、工地)技术人员填写。

六奖励

1、设立年度安全生产奖(或风险抵押金)标准为:安委会主任、主管副主任元/人;其他副主任元/人;安监科、生产科、农电科、调度室、变电工区、计量室、供电所、车队、物业公司正职元/人;安监科、生产科、农电科、调度室、变电工区、计量站、供电所、车队、物业公司副职、安监员、安全员元/人;调度室调度员、生产科、农电科、计量室、变电工区、供电所、车队、物业公司的生产岗位人员元/人;局机关其他部室正职元/人、副职元/人;各单位其余人员、局聘临时工及岗位不确定人员元/人。

2、考核结果的奖励及处罚

(1)资金来源及管理:

奖励资金筹集:年度安全生产奖由局统一筹集,(风险抵押金的筹集由个人或个人和局各筹集50%)局财务为各单位设立帐户收存。

退居二线人员是否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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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金计算方法:

年度安全生产奖金

年考核总得分1080分及以上,全部发放年度安全生产奖

年考核总得分1080分以下,安全生产奖金=奖金基数×(年考核总得分÷12÷100)

风险抵押金是否按市局对县局风险金返还办法执行

(3)年度安全生产奖金(风险抵押金)按年初确定目标,月考核统计,季分析和年终累计汇总的方式进行兑现。

(4)年度安全生产奖金(风险抵押金)年底按考核结果落实到各单位,由单位按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情况落实到个人。

(3)返还及扣罚年度生产奖或风险抵押金方法:

发生否决条件所列情况,扣罚责任单位全体人员年度安全生产奖金或(风险抵押金)。

(4)考核得分小于分的单位,在年终评优工作中不予考虑。

(6)否决条件:

考核年度内发生系统职工、局聘人员生产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发生重大电网事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发生负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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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重特大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扣发局全部年度安全生产奖或(风险抵押金):

(7)一般事故、障碍、事故未遂及违章考核见附录2。

3、设立年度安全先进奖局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根据全年安全工作考核情况,由局安委会评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发给荣誉证书及一定的物质奖励。

4、设立安全特别贡献奖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表彰并给予元的奖励。

(1)对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或采取紧急措施后上报有关单位排除,避免事故发生的行为。

(2)对发生的事故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制止事态扩大的行为。

(3)对违章作业进行检举、揭发或制止的行为。

六附则

1、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2、本办法由局安委会制定,解释权属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3、每月26-31日为安全考核日。

附件:1、《安全管理工作月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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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奖考核细则》

3、《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相关解释说明

4、有关事故、障碍界定的相关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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