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制度名称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第1条 目的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为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管理行为合理合规,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部工程项目签证管理业务。 第3条 定义 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履行、技术变更、工程量的增减、合同价款的增减、费用支付、工期顺延、赔偿损失等方面双方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有效的签证是施工合同履行的重要凭证,是技术变更、工程索赔、工期顺延、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第4条部门职责 1、工程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是工程签证造价的复核及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工程签证分析和建议; (2)工程签证内容复核; (3)工程签证图纸与技术复核; (4)工程签证执行监督与跟踪。 2、经营管理部 经营管理部是工程签证造价的复核及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工程签证造价复核; (2)工程签证台账管理; 3、施工项目部 施工项目部为工程项目签证的发起与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1)工程签证申请提出; (2)工程变更与签证资料归档。 (3)工程签证成本月报编制。 (4)工程签证执行 第5条 工程签证分类 根据签证内容不同工程签证可分为以下四类 1、工程经济签证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场地、环境、业主要求、合同缺陷、违约、设计变更或施工图错误等,造成建设方或施工方经济损失方面的签证。经济签证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复杂,应严格控制签证范围和内容,把握好有关定额、文件规定。 2、工程技术签证 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的临时修改导致工程量变化,此类签证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 3、工程工期签证 主要是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的签证。 4、工程隐蔽签证 是指施工过程中对以后工程结算影响较大,资料缺失将无法补救、难以结算的签证。主要有基坑验槽记录、软地基处理、钢筋隐蔽验收等。 第6条 工程签证申请 项目部拟办人员(技术员、核算员等)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工程签证申请,签证申请应注明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原因、内容、范围、依据、结论、简图、工程量计算过程等主要信息。同时,编制签证申请前需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审核审批: 1、合同内签证审批权限 (1)合同内确认的工程量小于清单量或暂定量95%(含95%)的,以及确认的工程量造价小于清单价或暂定价95%的,由项目部自行确认编制工程签证申请。 (2)合同内确认的工程量超过清单量或暂定量105%(含105%)的,以及确认的工程量造价超过清单价或暂定价105%的,经经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复核后由项目部编制工程签证申请。 2、合同外签证审批权限 (1)工程签证的工程造价数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或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时,由项目部自行确认编制工程签证申请。 (2)工程签证的工程造价数额5万元以上或对工程整体影响重大时,经经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复核后由项目部编制工程签证申请。 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项目部一定要在第一时间通过书面的形式提出签证申请,未经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确认的签证一律不得纳入进行工程结算。涉及施工图纸变更的签证申请应提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图纸变更。 第7条 工程签证的发出 工程签证审批单经项目经理审核确认后,并经经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复核后,由工程签证拟办人员(技术员、核算员等)在工程签证台账上进行登记,并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确认。 第8条 工程签证的确认 施工项目部工程签证拟办人员(技术员、核算员等)及时催促并跟踪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确认情况,对确认的工程签证办理登记台账工作,而对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签证存在疑问或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确认的,应迅速向项目经理进行汇报,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并落实。 第9条 工程签证资料管理 项目部工程签证拟办人员(技术员、核算员等)根据签证申请编制签证台账,登记工程签证主要内容与信息,并按月统计项目签证数量与签证总成本,便于及时统计与了解项目签证总成本。 各项目部每月月底前上报本月工程签证单,经营管理部应于每月5日前汇总统计各项目签证工程量与签证造价,对签证工程量与造价进行确认,及时掌握各项目的动态成本。 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后,项目部应按照结算要求将工程签证资料(包括工程签证审批单、工程签证台账等)进行整理归档。 第10条 工程签证的有效性 工程签证单必须顺序编号,无编号或重复编号的签证无效。所有签证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过程审计单位(若有)、设计单位(若需)共同签署方可生效。 原则上所有签证应在实施前办理审批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完整审批手续的签证内容在结算时不予认可。由于工期进度原因无法提前办理签证申办程序的,应征得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同意后在签证实施后7天内补办签证审批手续,逾期则视为无效不能纳入进行结算。 第11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制日期 修改标记 审核日期 修改处数 批准日期 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