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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2020-11-24 来源:保捱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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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作者:吴显华 欧阳凤莲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33期

摘要:完善的法制、严格的资格审查、提供可及的医疗服务和筹集充足的资金是国际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一些成功经验。这些经验对我们的启发是:充足的救助资金是基础,准确地筛选救助对象是关键,完善的法制是保障,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是核心,落实政府责任是前提。

关键词:农村 ;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3-0039-02

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经济发展状况如何,都会存在着农村贫困人口。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因而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由于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实力、历史与文化传统、农村贫困人口数量等多方面情况不同,故各个国家选择了不同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从而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意在介绍国际上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经验,并借鉴为广西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服务。

一、主要做法与经验

1 完善的法制。对于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许多国家都是立法先行,使救助活动有法可依。事实上,各国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也得以顺利实施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英国是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典型国家,其医疗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诞生比较早,也比较完善。在英国,早在1601年伊丽莎白时代就颁布了济贫法,俗称旧济贫法;随着时代的变迁,1834年又颁布了新济贫法。新、旧济一贫法虽然不够完善,但是它们一直推动着英国医疗救助活动的实施。1944年,英国制定《国家卫生服务法》,并于1948年在全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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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从此以后,英国开始实施真正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当然包括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制度。在菲律宾,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必须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1987年的宪章规定,国家必须为贫困人口提供免费的医疗救助,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1995年颁布的国家健康保险法案规定国家健康保险项目的原则之一就是为贫困人口提供医疗保健,当然只是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在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医疗救助项目是专门为贫困家庭提供医疗救助的计划。

2 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于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必须经过相关的资格审查程序。一般都是申请人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国家专门机构对申请者的相关隋况进行调查。在美国,医疗救助者必须接受专门机构的经济调查。如果家庭收入和资产数量确实在规定的限额以下,才有可能获得医疗救助的机会。虽然医疗救助的对象是贫困群体,但是在美国并非所有的贫困群体都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因为美国任何一个州的医疗救助制度都不可能覆盖所有的贫困群体。根据李小华、董军《美国医疗救助及启示》一文的介绍,美国的医疗救助其受益资格分强制性和选择性两大类。强制性救助的对象包括有资格享受未成年儿童家庭救助(1AFDC)项目者、孩子不到6岁、家庭收入处于联邦贫困线(FPL)133%及以下的家庭、社会保障法案规定的接受领养儿童资助者、家庭收入处于或低于联邦贫困线(FPL)的所有未满19岁的儿童等八类绝对贫困人群。

3 提供医疗服务。政府向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国家公立的医疗机构免费对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二是由政府购买私人医疗服务提供给医疗救助对象。美国的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由联邦政府的卫生保健财务局管理,而州级的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一般为卫生或人力服务部门。在英国,医疗救助的待遇分全部免费和部分免费两种,根据救助对象的收入状况和应付费用的不同而不同。英国国家医保所承担的疾病中有87种病是完全免费治疗的。特殊的救助对象:如上学儿童、50岁以上老人、失业者、低收入者和孕妇还可以免除NHS中本来需要个人自付的费用,如处方费、牙医费、视力检查费、接受NHS治疗的路费,NHS假发费等。

4 资金筹集。在美国,医疗救助的所有费用一直以来都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担。联邦政府拨给州政府的配套经费比例一般在50%—83%,根据各州的人均收入不同而不同。如果州的人均收入比较高,那么联邦政府配套的经费比例就会比较低,反之,如果州的人均收入比较低,那么联邦政府配套的经费比例就会比较高。此外,联邦政府还负担各州50%的管理费…。在美国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分担医疗费用,而在日本则不同,国民健康保险中针对低收入人群的50%医疗费用、全部管理费和部分地方补贴都由国库承担。在英国,政府财政资金是NHS的资金构成的主体,占82%,另外12%来自国民保险税,6%来自其他收入。

二、经验借鉴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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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制,使救助行为规范化和法制化。由于中国的医疗救助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有关农村医疗救助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之中。国际经验表明,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医疗救助行为。我们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医疗救助法》,以便更好地用法律来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用法律来约束利益相关者,明确规定国家、救助对象和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救助法》不要等到酝酿得非常完善、没有任何疏漏的情况下再出台,毕竟医疗救助实践是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法律存在某方面与实践不完全合拍的情况也是在所难免的,只要随着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即可。就像英国,从1601年的旧济贫法到1834年的新济贫法,再到1944年的《国家卫生服务法》,就是一个法律随着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完善的过程。总之,实践要求中国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制,使救助行为规范化和法制化,以便更好地维护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2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拓展救助资金的筹资渠道。充足的救助资金是有效开展医疗救助的物质前提和基础。单一的政府筹资渠道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医疗救助发展的需要,必须及时的拓展筹资渠道。第一,落实政府责任。政府要转变职能,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确立政府在医疗救助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责任主体。同时,各级政府都应把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的下拨救助资金。第二,促进慈善捐助活动社会化和常规化,充分挖掘非政府组织的医疗救助资源。第三,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医疗救助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严防被挪用,同时要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3 科学、准确地筛选和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相对于需要救助的群体而言总是非常有限的,为了把有限的救助资金最有效的用到最需要救助的对象身上,就要求对救助对象的筛选上必须准确无误。首先,借助信息技术加强信息的收集。通过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资料共享,来稽查救助申请对象的信息,以保证获取信息的全面Jl生和完整性。其次,制定科学、具体、可操作的资格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还要实行动态跟踪监测,根据最新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对象,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实行动态管理。最后,筛选救助对象要实行阳光操作,避免暗箱操作。对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整个审查过程都必须向群众公示。要加强监督和惩罚的力度,一旦发现救助对象存在虚报或者瞒报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的情况马上取消其享受救助资格,并规定其终身不能再申请医疗救助。如果发现有工作人员参与造假,对工作人员要予以严厉的行政处分。为了方便监督,可以设立举报电话或者举报网站。

4 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农村贫困人口由于经济状况非常差,导致其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购买必需的医疗服务,即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差。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差直接决定着其疾病得不到及时的、很好的治疗,久而久之使其健康素质下降,进而使其劳动能力下降,劳动产出减少,从而陷入更加贫困的境地。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是医疗救助效果的直接体现,因此要想方设法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服务的可及性。首先,要适当提高医疗救助待遇水平。提高医疗救助待遇水平使救助对象消费医疗服务的能力提高,直接提高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其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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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点数量要更多,覆盖的范围要更加合理。现实中很大比例的医疗救助对象居住在非常偏僻的村落,交通不便,距离定点医疗机构很远,这样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必然会产生很大的间接成本,这也是影响到医疗服务可及性的重要客观原因。最后,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扶贫力度,提高扶贫效果,提升其自救能力,以便有更强的经济能力来购买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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