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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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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6:38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上海市制定并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的适用范围、定义、实施主体和追究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责任追究。定义中指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为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监察机关和本市各级人事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及本办法规定实施监督与管理。



本办法详细规定了追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同时,明确了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情形,如监督职责、许可、给付职责、调查处理职责、事实认定、适用依据、程序、权限等。



为确保公正、合法、合理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本办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和实施细节,旨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


扩展资料

(2007年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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