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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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8:08
某公司员工张某长期在公司经营的苗圃基地内定点投喂两只流浪狗,后来,81岁老人李某骑车路过时,被这两只流浪狗追咬,李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在医院治疗8天后出院,其间公司负责人石某曾帮助护理。一个月后,李某因肾病再次入院,2022年12月因脏器衰竭去世。李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赔偿李某家属6.3万元,这是什么原因呢?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定点投喂人与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豢养关系情况下,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定点投喂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法院认为,公司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流浪狗对投喂食物产生了依赖,并客观上“看家护院”,追咬路人,因此法院认定公司事实上豢养了涉事犬只。那么两只流浪狗造成他人受伤,饲养者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两只狗原本是流浪狗,但公司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让流浪狗产生了依赖,并客观上“看家护院”、追咬路人,因此可以认定公司事实上豢养了涉事犬只,所以公司对于李大爷受伤一事负有责任。
爱宠应遵法,饲宠当有责:
1.宠物的饲养者应当增强责任感,不私自饲养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养犬要严格按照各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遛狗要栓绳,避免破坏公共卫生,精心养育,勿行遗弃,谨防走失。
2.爱心人士想要收养流浪宠物,务必要思虑周详,要明白一旦饲养,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