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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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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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06:32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的严格管理措施。首先,第十七条强调了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八条对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了约束,规定他们不得向无相关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药品,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健康。
第十九条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销售,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地址以外储存或现场销售药品,强调了企业对销售环节的严格控制。
举办药品交易会时,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以确保交易活动的透明度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针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药销售,规定必须凭执业医师等的处方销售,并将处方保存至少两年,以保障药品的合理使用和患者安全。
在药品采购方面,第二十三条规定购进药品时,企业需向首次供货单位索取特定材料,包括进口药品的注册证、批件和检验报告等相关复印件,这些资料需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对于按照批签发方式管理的生物制品,第24条要求企业提供更严格的材料,包括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复印件,并需长期保存,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