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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饮酒后身亡妻子索赔50万被驳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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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4:18

某天,王某邀请周某一家及其他老乡聚餐,席间周某与其他人饮酒。结束后,周某带着妻儿回家,没想到回家后周某就死亡了。其后,周某妻子万某将与周某共同饮酒的11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近50万元,没想到却被法院驳回了,这是什么原因呢?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原告主张11名被告在聚餐中轮流向周某敬酒并劝酒,进而引发急性心脏病去世,但是周某夫妻二人并没有向聚餐组织者等人明示周某患有心脏疾病不宜饮酒,而被告也没有超出合理限度对周某劝酒,因此11名被告对周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自然不用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共同饮酒者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呢?
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亲戚朋友聚餐中相互敬酒、劝酒属平常的酒桌饮酒行为,只要不超出合理限度都具有合理性,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聚会饮酒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本案中,案件承办法官准确把握因果关系、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法认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具有过错,较好地平衡了社会交往与风险控制的双重需求,树立了“适度饮酒”“相互照顾”的社会导向,有助于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4:16

某天,王某邀请周某一家及其他老乡聚餐,席间周某与其他人饮酒。结束后,周某带着妻儿回家,没想到回家后周某就死亡了。其后,周某妻子万某将与周某共同饮酒的11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近50万元,没想到却被法院驳回了,这是什么原因呢?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原告主张11名被告在聚餐中轮流向周某敬酒并劝酒,进而引发急性心脏病去世,但是周某夫妻二人并没有向聚餐组织者等人明示周某患有心脏疾病不宜饮酒,而被告也没有超出合理限度对周某劝酒,因此11名被告对周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自然不用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共同饮酒者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呢?
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亲戚朋友聚餐中相互敬酒、劝酒属平常的酒桌饮酒行为,只要不超出合理限度都具有合理性,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聚会饮酒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本案中,案件承办法官准确把握因果关系、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法认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具有过错,较好地平衡了社会交往与风险控制的双重需求,树立了“适度饮酒”“相互照顾”的社会导向,有助于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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